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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基金经理炒股要透明化

2013年06月04日 14:55   来源:深圳特区报   

  从今年6月1日起,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备受市场争议的基金经理炒股一事,新《基金法》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根据新《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这就意味着基金经理等基金从业人员在完成申报后可以合法地进行股票投资。

  基金经理炒股合法化,这是符合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意愿的。从此基金经理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炒股了,而不像新《基金法》实施之前,某些基金经理炒股总是偷偷摸摸。不过,尽管新《基金法》打开了基金经理炒股的大门,但不论是作为基金经理还是基金公司或是监管部门来说,对于基金经理炒股一事还是需要保持慎重,尤其是要加强对基金经理炒股的监管,让基金经理炒股透明化。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证监会近年来所强调的“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行业监管思路。

  对于基金经理炒股一事,基金经理还是自律一些为好。虽然《基金法》开启了基金经理炒股的大门,但回归到现实中来,基金经理炒股难免会惹出各种各样的是非来。

  首先,基金经理炒股涉及基金经理乃至整个基金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基金公司本身就是代客理财的,其职责就是全心全意地帮客户理财。而作为基金的客户(也即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为此支付了基金管理费用的。换一句话来说,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必须一心一意地为基金持有人服务。但基金经理炒股,这实际上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基金经理在干自己的私活。这显然是有损基金业的职业道德的。特别是在目前基金管理费旱涝保收的情况下,基金公司一边收取了基金持有人的管理费,一边却允许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炒股,这种做法不仅有损基金业的职业道德,而且也有损基金公司的形象,进一步动摇基金持有人对基金业的信心。

  其次,基金经理炒股很容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各种是是非非。比如,基金经理买进自己打理的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如果是个人买在前,基金买在后,那么基金就有为个人抬轿的嫌疑。又如,基金经理个人买进的股票不与投资基金买进的股票相同,如果买进的股票后市确实表现不错的话,基金持有人不能不质疑基金经理是把好股留给了自己。相反,如果基金经理个人买进的股票表现很差,基金持有人又不能不质疑基金经理的投资水平太差。因此,为避免瓜田李下,基金经理还是以不炒股为宜。

  而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基金公司还是监管部门都应该加强对基金经理炒股的监管,让基金经理炒股透明化。除了按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经理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之外,至少还要建立基金经理炒股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对于基金经理炒股,由基金公司指定交易平台,以便于接受基金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基金经理的每一笔交易都应在交易的当天向基金公司报备,并具体说明买卖理由。三是对基金经理的大笔交易(一次交易金额在百万以上),应在交易日后的三日内进行公开披露。四是基金经理炒股应进行月报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当月的盈亏情况,主要操作情况以及前十位的持仓及变动情况等。五是基金公司在披露投资基金的报表时,也应随报表披露基金经理同期的炒股情况。总之,要通过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基金经理炒股透明化,以此来接受基金持有人及全社会的监督。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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