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些尴尬
信托有些尴尬。8号文虽然剑指银行理财业务,但是其中对银行资金对接单一信托、代销信托产品等方面都有所限制,这对信托的未来业务发展影响很大。
8号文的出台,除了银行比较沮丧,对基金、券商、保险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正面影响,而对于信托来说,影响远不止好坏这么简单。
截至今年第一季度,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已经达到8.72万亿元人民币,在过去的6年间,信托业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超过20倍,远高于所有金融机构的增长速度,在各个领域,信托都可以发挥作用,信托已成为利率市场化下补充融资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8号文中,虽然句句围绕规范银行理财资金的操作,但是其中对银行资金对接单一信托、代销信托产品等方面都有所限制。更何况信托业面临的考验不仅只有8号文所带来的影响,信托业同时面临着券商、基金和第三方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插足。
依赖银行不靠谱
在8号文中,对信托公司中的银信合作业务,以及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业务两部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其中,银信合作业务大部分以银行为主导,信托公司扮演通道角色,信托公司业务影响最大的应该是8号文中关于银行代销的监管。
根据8号文中对于非标债权的数额限制,截至2012年末理财产品余额为7.1亿元,其中非标债权为2.8亿元,有约3500亿元的非标债权在未来需要消化掉,事实上,此部分业务并不能影响到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量。
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由于资金和项目都是从银行获得的,信托公司只是通道,是由银行主导的,信托公司获得的利润非常有限。
以2012年为例,根据公开资料可以看到,银行与信托公司成立单一信托产品,收益率在8%以上,但是银行会拆分为理财产品出售给个人投资者,拆分后的产品年化收益率在4%左右,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的利润在3%以上,而信托公司只能赚取0.3%的通道费。而且在券商可以做通道业务后,已经开始和信托公司竞争此部分业务,而且券商的通道业务费更低。
当信托公司独享通道业务利润的时候,此部分业务曾经是信托公司的利润来源,但是通道费从2009年的3%降至目前的0.3%之后,通道业务对信托公司的吸引力大大减少,更不要说还要面临来自券商的价格战竞争了。
所以未来银行对信托公司此部分内容的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不大。在此次8号文中,商业银行进行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更进一步控制了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量。
关于信托公司主要依靠银行代销的争议,在信托业内早有耳闻,此前,无数信托业内人士都发表观点,信托主要通过银行代销的销售模式,无异于被别人攥住“七寸”。
事实上,银行一直是信托产品的最主要销售渠道,8号文提高了银行对代销金融产品的审批要求,未来信托可能不能仅仅依赖银行代销了。
资产证券化作用有限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银行的通道业务受8号文限制,以及受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压,利润有限。而银行代销信托产品未来的审批流程或许更加复杂,信托公司可能要开拓新的销售通道,或者是加大自销渠道的建设。不过8号文对信托业来说,也有利好。其中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信托公司要紧紧抓住的稻草。
8号文中强调了对银行非标资产的额度限制,催生了对于非标资产转为标准化资产的动力,资产证券化成为未来的市场热门,信托公司也会紧抓此类业务。
事实上,信托公司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某银行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评级方的评定后发行信托产品,基础资产可以分别被评为多个优先级和次级档证券,每个层级的证券分别评级,优先档可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次级档证券通过协议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也就是每款产品都可以上市流动,反映资产净值变动。但是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资产证券化类产品并不能为信托公司带来大笔收入。
公开交易就要求信息披露完全,对项目的风险控制等要求较高,此外,信托公司在获得现金流收益后还要支付评级机构、登记托管机构、代理兑付机构、跟踪审计师等的报酬。
所以即便资产证券化是未来的大趋势,但是信托公司从中获益多少还未可知,更为关键的是,目前银监会只是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试点,试点的500亿产品规模还有很大余额,因为各家金融机构多数仍在观望。
而在鲁政委看来,中国资产证券化面临法律障碍,如房地产开发商,拥有一栋楼的物业,商业和住户搬进去之后,这栋楼有稳定的资金预期,将这些资产证劵化后,从企业的报表上看,开发商仍然拥有这栋楼,但在理论上已经被证券化的产品,就应该跟原有的企业主破产隔离,不再是原有企业主的东西,原有业主破产了也不能拍卖这个东西。
此外,鲁政委认为,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被称为“试点业务”,还不能成为大型渠道遍地开发的普遍现象,所以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有一些法律缺陷,“现在来看还离修法尚远,只能说是前景广阔,但还不是马上就能雨后春笋的事。”鲁政委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