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玉明即将离任 富国基金总经理的职位,可能转赴 中欧基金担任董事长的消息,震惊了整个基金行业。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关于窦玉明有可能获得股权激励的话题,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毋庸讳言,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给 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留下空间。在此时点,如果窦玉明获得中欧基金一定比例股权的事实落定,他无疑将成为基金业 高管持股第一人,中国基金行业发展历程中也将铭刻下这一标志性事件。
事实上,激励机制一直是困扰着中国公募基金行业的一个大问题。业内人士表示,这不仅关系着基金行业人才稳定的问题,而且更牵涉到基金公司摆脱“股东依赖”、向持有人利益至上转变的信托责任问题。当然,向这一目标前行的路还很长。
高管持股或改变利益取向
早些年某大型基金公司高位接盘市场有争议的股票,前不久一家业内知名基金公司在赎回自购的 股票型基金前大比例分红,一些基金频繁交易贡献给股东不菲的佣金——这些在业界流传的“故事”,或多或少,都与股东对基金公司内部事务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基金公司股东多为 银行 、券商 、信托公司等,有其自身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许多时候基金公司只是其利益链上的一环,要做到完全独立还不太现实。
不仅如此,一些基金公司为了完成股东下达的规模考核指标,或要完成减亏、增加利润等任务,不惜支付给银行高额尾佣来支撑密集频繁的 基金发行。而这样的举动,往往使公司投研、市场人员疲于奔命,最后影响到基金业绩及基金运作的稳定性,最终损害的是持有人的利益。
谈及种种现状,一位基金公司资深人士深有感触但无奈地说:“除非高管能够在基金公司拥有股权,否则这些矛盾都不太有可能得到解决。”他给中国证券报记者分析说,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等,虽然听起来高高在上,但终究也只是职业经理人,他们的去留由代表股东意志的董事会掌控,而薪酬说到底也是股东给予的。从“谁发工资,听谁指挥”的角度而言,这些高管都不太可能一切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而往往只能仰股东之鼻息。举个例子,基金运作中的一些运营、营销费用,其实可以适当压缩,但由于持有人隔得太远,有时基金公司也懒得费工夫去削减这块成本。
“当然了,如果这个公司是自己的,换句话说,总经理持有这家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他很有可能就不这么考虑问题了。一方面,他的收入不再只是固定的工资,而可能来自于公司分红或股权溢价;另一方面,他会着眼长远地去考虑把公司做好做大,因为这将对他自身的利益非常有利。在这个层面上,持有人的利益与他的利益就比较一致了。”上述人士说。
在修订后的《基金法》中,基金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将不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员工持股已切实可行。业界纷纷揣测,今年下半年是否就会出现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不过,也有一些基金行业研究人士提醒称,现实情况未必会一帆风顺。
“许多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国有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他们是否同意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还是个问题,因为担心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这是他们要顾虑的。”一位 基金研究人士这样说道。
组织形式多样利于留住人才
新版《基金法》中,放宽除基金管理公司外的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这些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 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三方。由于这意味着公募业务的行业垄断被打破,这也成为今年以来市场热议的焦点,已有多位基金业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但同时,他们也肯定,这将为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提供更多去处,提升整个行业发展的活力,例如私募基金所采用的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将更能凸显人力资本的重要性。
“现在的私募基金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一旦放行私募机构发行公募基金,我们将有希望看到合伙制基金公司的诞生,而这其实是增强了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向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靠拢。”一位基金公司战略研究人士这样点评。
他向记者表示,合伙制基金公司有利于保证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和归属感,基金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一样,起核心作用的应该是专业人才,而不是资本。现在基金公司“拼爹”现象日益严重,这不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
在 华夏基金前总经理范勇宏的新书《基金长青》中,曾分析了“资金集团”的例子,资金集团是一家独立性很强的合伙制私人企业,经过8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是世界上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这个集团规定,合伙人退休后6年之内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份卖给公司,使公司股份始终保留在现有合伙人的手中。
对此,一位长期在国内金融机构工作的基金业人士表示,真正能做大的基金公司必须拥有市场化的体制,以往银行、券商等股东的权力太大,制约了职业经理人的话语权和发展空间。随着合伙制基金公司的出现,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将拥有更多的选择,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基金合伙人的制度,进一步发挥优秀投研人才的力量。这一点,对于现有的公募基金行业,既是冲击,也是促进改革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