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二审待判,后期或将被继续追加行政处罚,随着新基金法即将实施,这一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终将成为另一个时代的记号。
对于从业人员投资开闸,业内普遍表示欢迎。然而,新形势下风控制度如何制定,也是最近几月基金公司稽核部人员的心头大事。
“前车之鉴”李旭利
基金法修订之前,刑法已先行一步,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写入法案,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带上“紧箍咒”。原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因违规行为横跨刑法修订前的两个阶段,成为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的典型样本。
5月23日,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李旭利再次站上法庭。
回顾李旭利一案,其最早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在2010年9月21日。检方起诉书指控,李旭利在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期间,于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累计交易(买入)金额达5226.38万余元,非法获利金额达1071.57万余元,李旭利也因此成为继韩刚、许春茂之后,第三名被追究刑事处罚的基金经理。
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颁布之前,证监会曾对唐建、王黎敏“老鼠仓”行为开出第一批罚单,此后两年时间里,先后有张野、涂强两名基金经理受到行政处罚。在两次庭审过程中,李旭利早前违规行为亦被检方反复提及。
“本案只是追究2009年2月28日之后,被告人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但2009年之前,李旭利已经违反行政规定,证监会也可以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待本案结束,可能还会出现对被告人李旭利之前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出现。”二审法庭上,检方如是阐述。
投资权限放开
在刑法对从业人员违法行为作出厘定后,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将使得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有法可依。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业内人士预测,在监管层逐渐对基金业内人士炒股进行严格申报和审查之后,或引导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进入规范和良性循环。
上海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原来只规定了(从业人员)不准做什么,现在是给你划出了一条线,告诉你不越界的范围。”
“这个行业的人有着天然的投资需求,放开限制势在必行。”有基金经理表示。
或引发业内新的担忧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关于从业人员的投资细则正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对于投资放开之后,公司的风控制度如何制定,有基金公司稽核部人士流露出新的担忧。
“公司不鼓励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提倡投资公募基金,与基金持有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某基金公司督察长称,正是担忧投资行为引来风险,公司或对内部人士投资持不鼓励态度。
在“不鼓励、不反对”的大前提下,基金经理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定:例如员工需到指定证券公司开户,进行交易之前,需向稽核部报备,稽核部参考公司核心股票池等多重因素做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之后将给出买入时间期限,逾期需另行报备。
“还有很多细节需待商榷。”上述督察长举例称,例如,个人账户先于基金组合多少天买入,不算利用未公开信息?此外,制定规则时,不同部门从业人员监管的严格程度肯定有所不同,非核心人员探听到内部消息获利,这种越级违规行为也会加大风控难度。
“这些都是制定内部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确实不好把握。”他表示,目前内部意见仍未与基金经理沟通,尽管目前自己倾向于“不鼓励,不禁止”的态度,但公司投资部总监已私下表达了直接禁止的意愿,最终如何制定,应该是各部门间妥协的结果。
据上述基金公司督察长透露,由于基金经理持股易踩“老鼠仓”红线,鉴于媒体及公众关注度过高,很多基金公司稽核部考虑,未来即使细则出台,内部也会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基金经理炒股。
“关键是个人持股与公司利益冲突时如何处理。”沪上某基金经理介绍,根据国外惯例,只要基金经理后于公司买卖相同个股,就不存在问题。不过,即便如此,国外很多大型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也并不进行个人证券投资,一方面是担忧持仓组合泄露,引发公众关注;另一方面也因个人实际操作之中,也并不是购买单一个股,权衡之下,多数选择投资自己掌管的基金组合。
“只要做到规范透明,还是建议适当放开基金经理投资权限。”上述基金经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