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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基金公司上市 放宽“一参一控”

2013年05月18日 07: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17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鼓励支持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同时,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开始接收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申请,并进行有关审核。此外,拟将实践中多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避免单纯考试存在的弊端。

  拟放宽基金公司股东

  “一参一控”

  新闻发言人表示,2012年底新修订的基金法全面总结九年来法律实施的经验,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进行了大幅调整。为更好地落实新《基金法》的要求,证监会结合近期基金行业的发展要求,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弱化行政审批,同时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细化了对基金公司及其他机构等各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

  他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将基金公司与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其他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根据新《基金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

  三是放宽了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同时“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股东,不再上溯至实际控制人。

  四是强化了基金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办法》在新《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专业人士参股的具体要求。

  五是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

  六是根据新《基金法》授权及要求,细化了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依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七是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了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章程一般条款等行政许可项目。

  在新闻通气会上,发言人还就基金公司上市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说,基金公司上市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新《基金法》取消了5%以下股东审批,为基金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但由于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历程较短,目前的基金公司还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尚无股份公司,因此基金公司上市还需要一个准备过程。

  “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积极鼓励基金公司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他表示。

  此外,他表示,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开始接收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申请,并进行有关审核。证券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的,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门,但这一部门是一级部门还是在资产管理业务范畴下设的二级部门,目前还正在进行研究论证。

 

  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

  有章可循

  新闻发言人同时还就《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他说,根据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服务办法》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具体内容,以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具体程序。

  根据《服务办法》,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应遵从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公募基金沿用现有资金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服务办法》规定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方式,并鼓励私募基金选择现行公募基金资金监督体系。

  对于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服务办法》规定,公募基金保持目前行业现状;对于私募基金,对从事相关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同时,《服务办法》明确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要求。

  《服务办法》同时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强化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评价和约束。《服务办法》覆盖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两类投资顾问机构,并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服务办法》除对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规定外,还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防止评价误导、防范利益冲突、评价结果合规使用、公开募集基金评价及结果引用等业务规范进行了明确。

  而为了维护行业平稳运行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考虑,将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同时,根据行业通常做法,《服务办法》规定对公募基金核心应用软件开发机构实行源代码托管管理。 

  此外,在监管上,按照规定,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其中,针对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业务的机构无须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特点,《服务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行业经验丰富人员可认定为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对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新闻发言人也进行了介绍。

  他表示,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六部分。一是按照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将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督管理,不留监管空白。二是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保障董事、监事的履职条件,同时增加了独立董事须每年报备年度工作报告、明确监事任职条件等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监事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容,强调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三是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简政放权,取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的任职审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遴选机制,合理调整对高管人员代行职务时间和兼职行为的规定,通过规定任职条件、相关信息备案、行业自律管理及对违法行为事后稽查处罚等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四是将任免信息报送方式由纸质申报改为电子化报送方式为主,适当延长信息报送时间。五是拟将实践中多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避免单纯考试存在的弊端。六是增加责令更换相关职务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处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朱宝琛)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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