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7日就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征求意见,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弱化行业门槛限制。即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将“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同时,针对放宽同业经营限制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强化关联交易披露。
证监会同日还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新基金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本次修订也相应增加了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此外,在前期简化行政审批的基础上,此次修订进一步取消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章程一般条款等行政审批项目,将相关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报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是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目前中国基金业经过了10多年的规范发展,基金公司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但是,也有相应的要求和制度环境等未达到条件,不过,证监会鼓励支持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