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推进集群发展
推进民营企业集群发展
规划认定的生物医药、光电信息、新能源等产业集群,对新进入的民营企业,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两年内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税收留成超出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分享比例承担。
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每年重点支持100户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壮大实力。对首次进入年度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每年滚动筛选百户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纳入民营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对其中营业额和地方税收年均增速均达到30%以上的民营企业和首次进入“三上企业”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倾斜力度
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现有扶持工业、服务业、科技、新兴产业、服务外包等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项目的资金数额均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额的50%以上。
加大对开发区和园区建设的财政支持
各开发区、园区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交50%,其余一至两年内分期交纳。开发区、园区要为进区的工业企业提供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配套,当配套设施不完备时,当地政府要给予企业配套资金补助。
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
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