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支持科技创新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
经国家认定科技型创新企业3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市级留成等额奖励给企业;对科技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省没有规定匹配比例的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民营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对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的并获得省政府奖励的民营企业,按省政府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促进重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
面向民营企业开放一批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五年内由市财政对需求方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提供方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
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对职务发明入股给予支持,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市政府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