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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还权市场能否抑制造假 IPO将往何处去

2013年06月17日 06:41   来源:北京晨报   王洁

    6月14日,周五。此时距离6月7日晚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周。在这一周的时间中,市场相关主体都在分析这份意见征求稿将会带来的改变,也在酝酿着如何在6月21日征求意见截止前上交自身的修改意见。

    在A股市场上,市场对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也是反应强烈。多空双方在激辩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完善建议。比如对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依然不够,一旦发现造假应立即予以退市;再比如,能否彻底放权,实行监审分离……

    多方

    IPO定价与节奏还权于市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是此次征求意见的亮点之一。是政府还权于市场的直接表现,是尊重市场和投资者的制度安排。这意味着企业在拿到过会批文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既可自主选择新股发行的市场时机与时点,又能以其他融资方式暂时替代急迫的资金需求,大大降低企业过会排队的时间成本及市场风险,从而舒缓企业急于上市融资的巨大压力。

    发行端市场化较为彻底

    中信证券:此次征求稿对发行端市场化改革较为彻底,包括过会就给批文、发行人可在未来12个月之内自主发行,配售方面采用主承销商拥有自主配售权。但相对比较失望的是审核端尚未放开、目前仍保持以前审核机制,只是信息披露提前、要求上市材料受理后即披露。我们相信,未来市场化力度会越来越大。

    利好作用会逐渐体现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 桂浩明:新规在限制高价发行,打击业绩变脸以及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方面,都较过去有了相应的进步。虽然不能说执行了新规,上市公司质量就会有足够的保证,但“圈钱”现象会大为收敛则是可以预期的。从这个层面来说,IPO新规的利好作用会逐渐得到体现。

    空方

    发行人将一窝蜂上市

    经济研究员 熊锦秋:IPO发审工作流程包括受理、初审会、发审会、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之前,IPO节奏其实是由证监会掌握。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那么,在政策多变的A股市场,发行人就怕夜长梦多,只要拿到发行核准批文,哪里敢等12个月甚至一两个月,根本不会在乎市场点位高低、行情冷暖,企业的第一本能反应就是拿到批文先上市再说。直接结果就是,证监会一发批文,企业就上市,证监会审核能力有多大,新股发行节奏就将有多快。

    恐难抑制造假冲动

    知名私募人士 冉兰:征求意见稿难言改革,至多是改良。有进步,但修补意味浓。此外,用破发来衡量上市公司质量有点儿刻舟求剑,为何不与业绩增长挂钩?难道潜台词是认定发行方就是圈钱的主儿?整体来看,该制度仍是各方妥协产物。对发行违规行为的监管更多是标语式口号,未见更严厉处罚手段。违规成本仍低,恐难抑制造假冲动。

    无法根治市场整体问题

    知名财经博主 李飞:中国新股炒作和IPO顽疾的存在,其实恰恰是对整个市场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的一种集中反应。市场之所以恐惧新股的融资抽血,是因为中国股市重融资轻回报的大背景使然。如果不改变中国市场的结构性问题,那么仅靠于新股发行的不断局部改革,是无法根治市场整体问题的。退市制度、分红制度、再融资权限、新三板建设,所有这些大框架才应该是证监会未来工作的真正重心。监管层如果盲目“无质量”IPO重启,是不负责任的作为。

    ■建议

    初审权交给交易所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曹凤岐:新股发行改革的一条思路便是从实质性审批向程序性审批过渡。当前我国实行注册制的条件还不成熟,IPO审批仍然需要。建议实行监审分离,初审权交给交易所,然后材料上报。证监会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专门审查发行和上市是否规范、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等,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叫停发行,也就是证监会从一票决定权转变为一票否决权。主要由交易所、券商和上市公司自己决定是否发行和上市,搞活了资本市场,也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

    造假公司应直接退市

    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老艾: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是征求意见稿里细分条款最多的,而加大事后追责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以前一些保荐机构为了赚保荐费肆无忌惮地配合上市公司造假,如今要掂量掂量了。但遗憾的是,目前条款主要是针对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一旦发现造假立即予以退市仍然难以实现。而上市公司是造假的最大受益方,必须要加大对高管和公司的惩罚力度,否则造假问题仍难以根除。

    考虑两年内利润下滑20%

    独立财经撰稿人 施国华:以“不跌破发行价”作为如何减持的底限,将无法达到约束“恶意套现”的真正目的。现实的情况是,发行价跌破的股票很少。即使跌破,与高管和大小限的持股成本相比,依然有暴利可图。因此,必须建立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多地思考如何促进企业更长期和更好的发展。

    此外,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建议修订为:上市两年内营业利润比发行前下滑20%。因为上市公司融资后拿到了宝贵的巨额免息资金资源,正常情况下,其财务及业绩应该改善,一般情况下当年内下降50%是极少见的。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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