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近日,平安证券独家设立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据介绍,平安证券将先行搁置复杂的责任划分和出资协调等问题,避免冗长的司法判决程序,独家出资三亿元人民币,发起设立万福生科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2013券商创新大会刚刚召开完,创新成为行业关键词。“平安证券设立的该项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尚属首例,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层面也作出了创新之举”,业内人士这样评价。
补偿基金力求公平公正
为保证基金更具公信力,平安证券仅作为出资人,基金日常管理全权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投保基金公司),该公司是由国务院批准专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设立。
据悉,中证投保基金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银行,负责开立基金资金监管专户,独立保管基金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基金管理人还聘请江平、方流芳、郭锋、叶檀、黄世忠、陈建明等法律、财经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就基金设立、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的管理人由权威非营利组织担任,并由其聘请专家委员会和独立的第三方执行机构,消除了基金出资人干预基金日常工作的可能,这一系列措施意在增强本次基金设立及运行的公信力,对于基金的独立公正运作有较好的保证,也可最大限度使受损投资者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公平的对待。
平安证券表示,该基金对于所有的投资者一视同仁,无论规模大小,所有投资者的申请,只要符合基金规定的相关条件,都会得到公平对待。同时该方案始终贯彻“充分补偿”原则,在各方共识下形成对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保护的补偿方案,补偿金额计算过程和结果亦将更加权威准确。
上述人士补充道,平安证券此举在司法机制之外,增加一条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更为快速便捷的解决路径,如投资者确对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或不愿接受补偿方案,可迅速做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损失补偿问题。他认为平安证券此举是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此前不久,国际金融论坛副秘书长王元龙也曾公开表示,在违规处罚方面,要更多地使用市场的力量而不是用行政力量。
投资者有望两个月内获赔付
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披露造成的投资者损害赔偿问题,一直广受各方关注,但也是一个难以妥善解决的难题。北京一位知名律师告诉记者,目前针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多耗时数年,许多投资者会顾及时间和经济成本,最为关键的是,即使取得有利的判决,由于造假企业被揭露造假后,多出现经营困难,支付能力难以得到保障。多方面因素导致了投资者索赔之路困难重重。
历史上多起案例也佐证了上述律师的观点。大庆联谊民事诉讼历时五年结案;银广夏起诉五年后方有终审判决;蓝田股份2005年起诉至今,由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投资者胜诉后未获得任何赔偿。而在其他数个案件中,投资者也很难获得足额的现金补偿,多以债务重组或民事和解等方式解决,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妥善的保障。
而平安证券此次设立的投资者利益补偿基金似乎让目前的困局出现了一丝曙光。
相比以往类似事件三至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处置时间,本次基金将有希望在2个月的存续期内,完成计算补偿金额、达成和解与支付补偿金的工作。上述主要操作环节均为网上电子化操作,避免了投资者信息查询、证据收集、身份公证和书面确认等复杂手续,最大程度降低了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成本。
平安证券也表示,公司具有主动补偿投资者的意愿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执行能力,并愿意承担设立基金带来的较大的财务压力和执行责任,尽力做好相关工作。
特殊案例的市场意义
随着近几年监管部门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业绩变脸的上市公司也备受市场质疑,许多投资者也受到或多或少的损失。平安证券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的消息公布后,在市场上激起了极大的反响,网络上还流传着这样一种声音,“万福生科虽然可恶,但起码他的投资者还算是幸运的,不会血本无归了。”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平安证券出于自责和社会责任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这种做法当然值得市场称道,但此种做法是否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例,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从法律体系来讲,《证券法》对于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等在内的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已有规定。万福生科案件有主观故意,且属于虚假陈述,因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责任认定清晰后,具备民事赔偿的条件。平安证券设立该基金搁置复杂的责任认定和划分等问题,将投资者获得补偿的程序前置,减少了投资者获取补偿的等待时间。从法律层面上而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现在多见的业绩变脸,在法律上并不能因此推导出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万福生科的解决模式仅是方向上的创新,并不能简单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其他案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上述人士补充道。
平安证券也表示,考虑到万福生科作为农业企业,从企业实力和经营情况来看,快速及时的对投资者作出赔偿难度较大,公司在深入研究并征询专家意见后,主动独家发起该基金,一方面是为了在司法解决途径之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为快速便捷的可选渠道,另一方面也是公司为未能在该项目中勤勉尽责的过错,向投资者表达诚挚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