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保险业缺什么?政策红利太少?保监会新年伊始下发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早些时候推出了13条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可见,保险业不缺政策扶持。那么,保险业到底缺什么?
外资保险机构首席执行官做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保险业需要“做规矩”,就像养育一个孩子,不能学“虎爸”、“虎妈”,也不能一味地偏袒、溺爱。
大专以上学历才能卖保险 1月1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销售人员必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才能参加考试,获得全国通用的执业资格。相对于原来的“初中学历要求”,从业门槛大幅提高。
监管: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国内保险销售人员学历要求的明确提高。在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仅要求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此,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专,这既是回应社会关于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也是基于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近90%的决策判断。
“提高学历有基础、现实可行,但也要灵活对待、不搞一刀切。”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调整参考人员学历,但取得的资格证书仅在当地保监局辖区有效,这些人员欲跨区从事保险销售,还得另外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除了达不到学历要求的从业人员无法获得从业资格外,保监会还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的情形扩大到七类,包括: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2006年的3号文件中,保监会规定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形仅为以下三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业内:增员压力陡增 “入职门槛的提升显示出保监会重拳整治营销员队伍的决心,但对于本就增员困难的保险机构而言压力不小。”上海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运营部门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营销员一直都是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入职门槛将把一部分从业人员拒之门外。”
来自《中国保险业竞争力报告(2012-2013)》中的数据显示,2011年保险营销员的增员率从2010年的13.49%下降到1.8%;2011年保险职工学历在大专以下的占比为72.9%。由此推测,保险代理人学历低于大专的占比应该有过之而无不及,若剔除70%的低学历代理人,优质代理人的留存成本和新的高素质代理人扩招成本将上升,保险公司会面临代理人成本上升的压力。
“增员难度的加大也将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升。”上述负责人分析说,“随着代理人门槛的全面提高,相应保险公司给予新人的首期财务支援将增加,随后为留存代理人而配套的培训质量要求也将相应提高,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成本增加。”
由于政策赋予地方保监局一定调整空间,因此不少保险专家看来,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差异会比较大。“对于城市来讲,大专学历这已经不是一个过高的要求了。但是对于目前广大农村基层来看,短期之内可能要有一些冲击。”
一位基层保险公司的营销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是否能大范围提高,并不是一道‘硬杠杆’就能实现的,需要在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和保险行业的承受力之间取得平衡。”
“时代在进步,营销员人海战术早已不适应寿险业发展的需求,低标准的薪酬水平正在失去行业吸引力,监管部门的意思是提升销售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改善保险形象。”上述保险专家认为,人们更多地将目光聚集在“大专”学历上,而实际上,规范保险销售才是解决销售、形象等问题的关键。
中介行业“最低要求”出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从首次接洽客户、售前、售中、售后、协助索赔、处理投诉等流程出发,对代理机构提出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等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将经纪服务的流程划分为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评估风险、拟定投保方案、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内服务、协助索赔、处理投诉,提出了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勤勉尽责的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从建立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风险评估、查勘、定责定损、处理投诉几个角度出发,对各类业务共有的服务环节提出了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要求
1月21日,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3个基本服务标准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接受服务时提供参考,也使他们对中介公司评价有了具体标准,这是监管机关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发布基本服务标准是监管部门加强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进行宣传,让保险消费者知晓和了解,引导消费者自觉对照基本服务标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评价,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基本服务标准是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达到的水平,是行业的最低要求。上述负责人进一步强调:没有做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可能受损或得不到保障,所以是行业内所有机构必须遵守的最低服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
“越严格的监管,越凸显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优势。同时也让更多公众关注、监督保险中介行业,并且信赖保险中介企业。”鑫山保险代理公司第一时间在官方微博上发表评论。而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将成为2013年监管工作的重点。”
“对症下药”治理电话扰民 1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禁止电话营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症下药”治理保险电话销售扰民问题,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对电销业务的监管力度。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下发《通知》首次将电话扰民投诉情况作为电销业务监管的重要指标,规定对查证属实的电销扰民投诉,将责令公司改正;对一年内被投诉两次且查证属实的,将责令公司限制对新客户的呼出业务3个月;对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公司,保监会将责令公司停止对新客户的呼出业务。
“机构应对经营电销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上述负责人称,对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客户,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并与行业共享“禁呼名单”数据库,对其他公司确定屏蔽的电话号码,屏蔽期间各公司都不得再次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