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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大胆推进IPO核准制改革

2013年06月14日 07:4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为长期从事商法研究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于《证券法》的修改有着自己独特的观点。

    《证券法》是否需要修改,主要是看其是否与如今的市场发展潮流相向。当问起《证券法》修改的时机是否合适时,刘俊海教授认为,2005年的《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距今已近8年,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创新与发展的需要,也远远落后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的最新潮流。刘俊海教授建议尽快修订《公司法》与《证券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以切实保护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近来,国内股市走势低迷,很多投资者认为是IPO惹的祸,认为正是由于新股的大量发行导致二级市场资金面严重失血。刘俊海教授呼吁在《证券法》修改中大胆推进IPO核准制改革,将核准制改为登记制(比注册制更为准确),并将证监会的工作职责由目前的实质审查转变为审慎的形式审查,进而全面构建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以审慎形式审查为核心、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为后盾的公开发行登记制度。并购重组核准制也应改革为审慎的登记制。

    “1998年《证券法》确立IPO核准制的立法本意是将核准制界定为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的中间过渡阶段。但从IPO核准实践来看,核准制实与审批制无异。核准制实际上依然具有审批制的强烈色彩。虽然核准制功不可没,但为鼓励融资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从根本上消除IPO核准环节的权力寻租现象,降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彻底消除社会公众对监管层为潜在失信企业予以信用背书的误解,还是将核准制改为登记制为好。”刘俊海教授如是说。

    日前,作为万福生科保荐人的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后拿出3亿元赔偿投资者。就投资者极为关心的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上市公司申请人恶意串通、共同欺诈投资者的问题,刘俊海教授强调,2005年《证券法》导入强制保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扭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申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但是鉴于实践中不少保荐代表人只签字领钱、不勤勉尽责的无功受禄现象,建议取消强制保荐制度,进一步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当然,上市公司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但要在制度上确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就上市公司申请人失信行为对受害投资者的连带保证责任。

    近年来,刘俊海教授持续建言在国内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建立一个投资者友好型社会,以此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特别是战略投资者来国内证券市场投资,刘俊海教授希望,一个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可以促进国内证券市场更为健康的发展。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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