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由交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引发风波。
日前,来自上海、北京、广州、宁波等地的百余名购买了交通银行“得利宝·至尊18号-1”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聚集在一个名为“至尊18号维权”的Q Q群中进行维权,这些投资者纷纷质疑在这款产品的募集、运行和销售过程中交通银行存在明显的违约和违规等问题。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这些投资人已经就该产品的相关事宜和上海的银监部门进行了接触和沟通。
理财经理被指故意掩饰风险
根据“得利宝·至尊18-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披露的信息,该产品销售期为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18日,投资起始日为2011年5月19日,投资到期日为2013年5月19日,投资期限为2年(银行可提前终止或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该产品投资顾问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机构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银行为交通银行,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该产品说明书显示,“得利宝·至尊18-1号”在交行内部的风险/收益评级为6R,为高风险型,并适合经交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体系评定为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该产品说明书上还标有“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的字样。
一位来自宁波的周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当时购买该产品的经历“在客户经理和我推荐该产品的过程中,一直强调若按照以往的业绩,该产品达到20%至30%的年化收益率是没问题的,没有提及该产品有可能本金亏损。客户经理还说只有交行的高净值客户和内部员工才能购买这款产品,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我就投资了55万买了这款产品。”周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当时客户经理提示这款产品可能不保本,他就会慎重考虑是否购买。
一位来自上海的李女士则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其在交行上海某支行购买该产品时,客户经理并未给其出示过上述产品说明书“当时客户经理一直强调该产品能达到很高的收益,我就在一页纸上匆匆忙忙签了字。”这位投资者表示。
据交通银行提供给投资者的《至尊18号产品延期客户意见征询通知》显示,截至2013年4月22日,产品最新估价为0.8058元,如此计算,产品自成立以来下跌接近20%。
由这些抱团维权的投资者拟定的《关于请求交通银行召开得利宝·至尊18-1号理财产品投资说明会的公开信》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经理在发行产品时故意掩饰风险,利用客户对银行的基本信任,采用了诱导式销售等不光彩手段。”
私自变更投资方向遭疑
该产品说明书指出“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向中信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已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等;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可优先用于银行存款、新股申购等无风险稳健投资,也可用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央行票据和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等低风险稳健型投资品种。”
该产品说明书以及合同中并未详细指明投资标的“中国境内的已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什么,但周先生告诉记者,在购买该产品时,银行相关的宣传彩页上写有“得利宝·至尊18-1号是一款以国防产业为基础、以参与A股定向增发股票为投资标的,由交通银行总行发起的理财产品。”
“但是,该产品最终参与定向增发的9家企业中没有一家是属于国防产业。而作为投资者,我们对此并不知情。后来我们得到的解释是,在产品投资期内,没有合适的军工系的股票可供投资,所以就没有投资此类股票。若最终的投资方向和之前承诺的有区别,我们投资者是不是应该有权知道并再做出选择?”周先生说。
上述《关于请求交通银行召开得利宝·至尊18-1号理财产品投资说明会的公开信》指出,原来承诺的定向增发中航系企业没实施,和产品的定位“得利宝·至尊18-1号是一款以国防产业为基础、以参与A股定向增发股票为投资标的,由交通银行总行发起的理财产品”严重不一致,背驰了客户对国防产业信赖的初衷。
理财产品风险投资者需警惕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交行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
2012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指出,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一位业内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在宣传产品时或许会运用一些夸大收益的词汇,有宣传不实的嫌疑。他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看清合同文本,辨认清相关风险。
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曾在相关座谈会上指出,银行与客户对理财业务风险收益特征认识不一致。银行认为,理财产品,特别是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收益应该“随行就市”;而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将理财视为一种变相的存款,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投资,期望“旱涝保收”。对风险收益特征认识不一致,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个别银行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等不规范销售行为,以及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等问题,导致风险边界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