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等
近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主席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下称《整体框架》),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确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体系。
2012年4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下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设完成,目标是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整体框架》是指导偿二代建设的基础性文件,其制定完成历时一年。
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始建于2003年,在资产负债评估方法上,借鉴了美国的法定会计原则,在最低资本要求上,直接采用了欧盟偿付能力I的标准。
保监会表示,10年来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虽在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存在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问题,渐渐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整体框架》确立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体系,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其中定量资本要求包括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第一支柱监管措施。
在定量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定性监管要求则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包括风险综合评级等。第三支柱则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监管部分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监会称,与欧美成熟市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