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002200)日前公告称,云南省高院认为昆明中院对原审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五名上诉人的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经书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旷日持久、颇多曲折的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案画上句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绿大地投资者索赔大幕已正式拉开。
涉案各方都“跑不脱”
云南省高院对于何学葵等上诉人以及各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绿大地公司虽确有虚增资产的事实,但即使扣除虚增部分,其仍具备上市条件,不应构成犯罪”等上诉理由或辩护意见均未采纳,故经书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旷日持久、颇多曲折的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案画上句号。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说,昆明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在云南高院上述刑事裁定依法送达后将正式生效,根据《规定》,涉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生效刑事判决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前置程序,目前投资者向绿大地以及相关高管发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已经具备,因绿大地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诉讼,因绿大地于4月4日公告收到终审刑事裁定,投资者维权律师认为该案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15年4月4日,故在接下来的两年内,陆续会有若干投资者将绿大地以及何学葵等前高管起诉到法院,
对于与绿大地欺诈发行罪案有关的中介机构违规问题,许峰认为,华泰联合证券、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也应该成为共同被告,相关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很快即将作出,在承担责任问题上,中介机构将无处可逃。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在起诉绿大地虚假陈述要求民事赔偿时,除将上市公司绿大地作为被告外,何学葵、蒋凯西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高管也是必然的被告,同时对于绿大地公司的时任其他高管,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证监会也将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也会与何学葵等造假高手一起被送上被告席,
提起索赔需注意时效
“在可以起诉后的一个月内,往往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第一个高峰期”,许峰告诉记者,他将在一周内赶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首批绿大地投资者的索赔材料。目前通过律师发起的投资者维权诉讼,普遍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律师不会收取任何律师费用。涉及到绿大地索赔案中的任何问题,投资者均可直接与律师联系,律师将为投资者提供免费咨询。
许峰说,绿大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两种虚假陈述行为,分别是发行阶段的虚假陈述和交易阶段的虚假陈述。发行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绿大地2007年一级市场公开发行之日,揭露日为2011年3月18日。根据司法解释,在2011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因该种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均可提起索赔。
交易阶段的虚假陈述,即2007年到2009年定期报告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绿大地2007年年报发布日2008年2月1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因此,在2008年2月19日到2010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并且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