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日前就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郑拓“老鼠仓”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称,判决被告人郑拓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同案被告人夏伟红(系郑拓前妻,2008年离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同案被告人夏伟玲(系夏伟红妹妹)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郑拓因“老鼠仓”获刑,使其成为继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投资总监许春茂以及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投委会主席李旭利之后的第四位因为“老鼠仓”而获刑的基金经理(李旭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目前其二审时延期,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同时也是中国公募基金历史上第10位身败名裂于“老鼠仓”的基金经理。
从“老鼠仓”获利金额来看,在此前的数宗“老鼠仓”中,唐建获利金额123.76万元,王黎敏非法获利150.94万元,张野非法获利229.48万元,涂强非法获利37.95万元,刘海非法获利13.47万元,韩刚非法获利30.3万元,许春茂非法获利209万元,李旭利非法获利1071.6万元。
对于这一结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一判决结果凸显“老鼠仓”谋取高额收益、犯罪成本却极低。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重对于“老鼠仓”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相比之下,目前《刑法》180条所规定的惩戒力度明显偏弱,难以有效惩戒此类犯罪,呼吁立法机关修法加重处罚。此外,应当尽快设立“老鼠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