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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外佣不能获得居港权

外佣代表很失望 港府暂未评论
2013年03月26日 07:17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史燕君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都可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入境条例》条文却说明,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在港工作不合乎“通常居住”定义,即使住满七年也不能取得永久居留权。

  历时两年多的外籍家佣(下称“外佣”)是否拥有香港永久居住权案件终有定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3月25日裁定外佣不能取得居留权,作为终审裁决,意味着香港的外佣不会享有居港权。至于特区政府请求终审法院考虑提请全国人大释法,终院表示毋须释法。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港府在宣判后表示,要先研究判决书再发表回应。截至记者发稿,尚未作出回应。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都可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而香港《入境条例》条文却说明,“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在港工作不合乎“通常居住”定义,即使住满七年也不能取得永久居留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香港有31万外佣,其中在港居留满7年以上的外佣约12万人。2010年12月,3名菲律宾外佣及家庭上诉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认为《入境条例》违背《基本法》,要求高等法院予以仲裁,至此拉来外佣争夺居港权大幕。

  2011年9月,高等法院认为香港现行的《入境条例》违反了《基本法》有关规定。特区政府随后提出上诉。2012年3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裁决,外籍佣工居港权案特区政府胜诉。外佣故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3月25日颁发判决书,指外佣在香港居留的性质有限制,他们来港时要与雇主签订合约,纯粹做家庭佣工,加上约满后要返回原居地,而且外佣从一开始已获告知进入香港境内的目的,并非为在香港定居,因此,外佣居住的特质已远离传统上获承认为“通常居住”的范围。

  基于以上考虑,终审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驳回外佣居港权案的上诉。

  “我们在香港工作,我们也在香港消费,我们用双手养家。”外佣团体代表思颖在裁决出来后第一时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天法院的判决让我们非常失望。

  菲律宾人联合会秘书长埃曼则认为,裁决对外佣不公平,担心影响到其他政策亦会对外佣不公平。香港家庭佣工雇主协会主席罗军典表示,对于终审法院裁定外佣没有居港权,他表示欢迎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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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佣居港权事件演进

  ●2010年12月,3名菲律宾外佣及家庭上诉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对于在香港连续工作满7年的外籍家庭佣工不能因此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认为该条文抵触《基本法》第24条列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定义之一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条文。

  ●2011年9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条例》限制外佣申请居港权的条文违反《基本法》。

  ●2011年10月4日,特区政府对于首宗司法复核的初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2年3月28日,上诉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入境条例》没有违反《基本法》。

  ●2012年12月13日,香港律政司向终审法院建议就外佣居港权案提请人大解释。

  ●2013年3月25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外佣不享有居港权,并拒绝了香港政府提请人大释法请求。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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