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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老鼠仓”发现一起 严惩一起

2013年03月08日 19:14   来源:人民网   



    七、新基金法通过了,好像允许基金经理炒股了,这不是公然鼓励“老鼠仓”吗?证监会为什么这么做?新的基金法在保护基民权益方面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办法?(网友IP:219.139.25.★)

    答:证监会一贯坚决打击基金从业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在完善制度、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积极推动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十余起“老鼠仓”案件,分析这些案件,“老鼠仓”行为的发生多由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司内控不严、违法成本较低等因素造成,与是否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并没有必然联系。一些境外成熟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长期实践表明,只要制度设计合理、疏堵得当,基金从业人员遵照管理要求买卖证券,并不会鼓励“老鼠仓”或使“老鼠仓”合法化,反而会增加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降低“老鼠仓”行为发生的概率。需要强调的是,证监会适当放开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恰恰是增强了对“老鼠仓”行为的防控力度。证监会将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备案等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自律管理,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行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依法建立健全对“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的综合防控体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手软。

    关于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是贯穿修订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主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扩大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防范其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风险。二是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实施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绑定;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从事“老鼠仓”等背信行为。三是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新增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作用。四是完善基金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发挥其监督约束、复核把关等作用,确认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等投资者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五是鼓励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对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是进一步丰富证监会的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健全责任体系。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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