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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老鼠仓”发现一起 严惩一起

2013年03月08日 19:14   来源:人民网   



    四、证监会总说要严打上市公司和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最近对一些严重违规创业板公司和保荐机构只是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种处罚太轻了,监管部门的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能起作用吗?受罚单位在乎这个吗?(网友IP:118.123.2.★)

    答:对资本市场发生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证监会都可以依法酌情对当事人采取各种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解除职务、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临时接管等18种类型。根据证监会诚信档案现有数据统计,2002年至今,证监会系统累计对上千名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约800多次。

    监管措施是证监会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中常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与行政处罚相比,监管措施具有反应迅速、时效性强的特点,在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扩散等方面发挥了实效,日益成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补充。监管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一是当事人如被采取监管措施,该违法失信记录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在行政许可、业务创新,以及行政处罚幅度确定、行政检查项目安排等方面产生制约或负面影响。如某上市公司因失信行为被采取了监管措施,证监会在其后续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审批以及日常出具监管意见时,均查阅诚信档案予以关注,并通过要求说明情况等手段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二是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这些机构如被采取监管措施,将在分类评价中被扣分,直接影响其分类评价类别,从而影响其行政许可申请、新业务开展、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数额等。如某证券公司2011年因在IPO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被出具警示函,两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2012年分类评价时,该公司比2011年下降一级,导致当年实际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700多万元。三是从业人员如被采取监管措施,不仅所在机构会给予他们相应的处理,严重影响考评、薪酬、晋升等,而且会对其后续执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某保荐代表人被采取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后,其目前在证监会内申报的所有项目都失去签字资格。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要求,该保荐代表人此后三年均无法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即所谓“双签”),这将直接影响其业务量。更重要的是该保荐代表人的信誉会受到影响,在优胜劣汰机制作用下,市场将会倾向选择从业记录良好的保荐代表人。最近证监会决定,对出具警示函的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同时实行稽查介入,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监管措施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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