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去年底,郭主席公开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成立一家机构,出面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并代理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起诉讼等。我理解这个机构应该是投资者的代表,但是代表不等于利益一致,换句话说,成立这个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有什么好处?(网友IP:68.119.183.★)
答: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市场尚未形成成熟的股权文化,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发挥不够,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投资者往往面临起诉难、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再加上诉讼成本高、获赔有限等,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不高。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境外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曾面临我国目前类似的情况,但经过长期实践摸索,都逐步形成了各类市场公共服务机制来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如美国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影响公司红利政策,并形成以私权主导为特征的集团诉讼制度;韩国市民经济委员会发起了席卷全国的中小投资者维权运动;日本建立了股东监护人公司。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证监会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一方面从政策环境上,积极推动立法、司法部门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从实践操作上,证监会推动中国证券业协会启动了证券纠纷调解试点工作,为投资者解决与证券经营机构间的纠纷提供经济、高效的途径,目前已在线接收32起调解申请、受理21起、成功调解10起。近期,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持有基金、债券、期货合约等,行使和代理行使投资者权利;通过调解、和解、仲裁、补偿、诉讼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进行约束,行使股东权利;培育发展投资者群体,建立各类投资者利益代表机构等。
此类专门机构将通过持股并行使股东权利,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向市场释放信号,形成威慑。通过示范效应动员广大投资者共同参与,以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功能的完善。此类机构将创造条件支持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诉讼,协助投资者依法救济受侵害权益。此外,还将作为投资者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广泛征集投资者的意见建议,促进改善监管和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