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信息称,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只有一项变化,即,将现有条款中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如果此方案最终得以通过,则保险公司将可发行次级债。
“这一变化,显然更多是为解决目前保险公司融资渠道狭窄这一问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裁缴文超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
记者注意到,他此前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曾指出,截至2012年8月,几家上市寿险公司累计发行的次级债(不含利息)在2011年净资产中的占比分别为:太平洋人寿53.5%、平安人寿43.4%、新华人寿47.9%、中国人寿35.2%。而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次级债本息合计不得超过上年度净资产50%的上限。因此,各公司的次级债发行空间已经非常有限,而放开对保险集团公司的限制,也可能是当前的无奈之举。
对于此次变化,缴文超也指出,由于只是一个简单的征求意见稿,而关于保险集团公司的发债上限、净资产的要求等,还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