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喜爱越野运动的许先生拥有一辆FJ陆地巡洋舰越野车。许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
投保不到1个月即报告出险,理赔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被保险车辆因翻车造成车顶瘪塌,车辆损失严重。经查勘估损,初步确定车辆损失在17.5万元上下。理赔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了解到,事故地点是驾车一族越野爱好者经常聚会、测试或比赛越野车性能的地方。
经过详细调查,理赔人员判断许先生是驾车在测试或比赛时发生翻车造成的事故。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车辆在测试和竞赛时发生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保险公司遂对许先生做出拒赔决定。不满赔付结果的许先生随即向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人员指出,保险车辆的出险,不是发生在正常的道路行驶中,而是在测试和竞赛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条款已明确载明。事实上,保险公司均根据不同的车辆使用性质判定不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的保费,承担不同的风险。本案中,许先生按家庭自用车投保,却将车辆当做赛车使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远远超出家庭自用车,因此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必然予以免赔或拒赔。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如果遇到案例中的情况,欲将家用车辆性质改变为比赛用车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许先生用家用车辆参加竞赛,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赔合乎法理。
本案中的许先生曾产生疑问:这个竞赛并不是正规的竞赛,只是车友俱乐部的一项活动。《商业车险合同条款》中对于竞赛有这样的释义:“竞赛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因此,广大车主也应明确,如果将家用车辆参加竞赛、训练等活动都将无法得到赔付。
此外,专家也特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为爱车正式投保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知悉所有免赔责任,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避免更多的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