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募时代的如期而至,无疑将深刻地影响保险机构的投资风格和外在形象。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改变是保险机构从幕后走向台前,从刻意的低调走向适度的高调,接受公众的评判和选择。为此,信息的进一步公开透明势必将成为险企的必修课。
目前,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赔(给付)服务流程;三是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财产保险公司逐步将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进行披露,最终实现所有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均可自主查询。
从中可以看到,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投资运营情况并未成为信息披露的重点内容。因为长期以来保险资管机构主要是受托管理母公司资金以及主要进行专户投资,既不为社会公众熟知,也没有必要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从而在资本市场上保持着“神龙见首不见尾”的神秘。
大公募时代的到来无疑将改变这种局面。保险机构投连险在信息披露方面和基金产品基本相当,未来的公募业务将按基金信披标准执行。保险业可以抓住这个契机,进一步推进信息透明度建设,加速推动保险机构特别是保险资管公司走进“阳光里”。
首先,监管部门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创新,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机构的约束作用。保监会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的一大支柱体系就是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信息披露手段则是这种约束机制的核心。此前,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应该披露的主要内容,并建立保险公司年报披露查询平台。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信息透明度,但目前险企的信息披露仍存在粗线条、不规范、不及时,只按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披露等问题。
其次,细化披露标准,规范披露格式。从最新的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公布情况来看,保监会对保费收入统计标准已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增加了“保险统计数据报告”,对产险的细分市场、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了介绍;二是人身险保费收入统计口径新增两项标准:“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以往,保监会统一发布的行业及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仅有“原保险保费收入”这一个统计标准。统计标准的细化能让投资者更准确地分析寿险公司的经营策略,看出其是主打保障型产品,还是偏爱投资型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要强化信息公开透明意识,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险机构应在落实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要求这一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主动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及时、准确地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比如,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分类细化、详实地披露各项信息,而不是粗线条地披露整体情况;在做好年报披露工作的同时,对那些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件等要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让投保人看得清楚明白;披露好消息也要披露坏消息,不能瞒报、迟报。
我们都知道,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人们希望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的市场效率。这对于置身大公募时代的保险机构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因为只有真正得到投资者认可的机构,才能在大资管江湖中成为一流高手。
可以说,增强保险行业信息透明度已成为共识,但知易行难,要让险企真正走进“阳光里”,还需要监管部门、企业自身和投资者多方形成合力,建立监管的强制、企业的自律和市场的“用脚投票”三位一体的内外监督机制,推动保险业在公开透明中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