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案情况。
新大地在年报中虚假记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经查,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上会稿中有重大遗漏。
发言人表示,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决定:1、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运江、凌梅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5、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 、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 、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发言人表示,发行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2、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3、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审计机构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2、对大华所责令改正;3、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法律服务机构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2、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 、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天能科技虚增收入及利润
发言人介绍,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发言人称,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天能科技财务总监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对在相关报告上签字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 、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而发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民生证券从事该业务的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民生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3、对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审计机构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审计过程中,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信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2、对大信所责令改正;3、给予签字会计师胡小黑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给予签字会计师吴国民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法律服务机构君泽君律所未能按要求对天能科技销售合同进行审查和风险提示,出具了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君泽君律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2、给予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违规机构将付出沉重代价
发言人表示,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虽迫于压力,主动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未实际发行并上市,但其进行IPO申报材料造假,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相关行为均已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和严肃处理,体现了证监会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他说,上述对新大地、天能科技两起案件的处理中,南京证券、民生证券均被给予警告处罚。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荐机构被处以警告处罚,将对其增加新的业务种类、设立或收购证券经营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等产生重要负面影响;也将对其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导致其缴纳更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保荐机构将会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他还透露,华锐风电涉嫌虚增收入、虚转成本、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已对其正式立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