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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新大地和天能科技IPO违法违规案

2013年06月01日 06: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因为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科技)将受到严厉处罚。同时受罚的还包括与这两家公司相关的中介机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经查,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上会稿中有重大遗漏。

    新闻发言人表示,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运江、凌梅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同时,拟对保荐机构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拟没收审计机构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对大华所责令改正;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拟没收法律服务机构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至于天能科技,新闻发言人介绍,该公司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新闻发言人表示,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秦海滨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秘并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部分造假行为,刘俊奕实际履行天能科技的财务总监的工作,陈守法作为天能科技财务总监应直接对天能科技财务报告造假行为负责,上述4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在相关报告上签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拟对天能科技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从事该业务的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民生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对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拟没收审计机构大信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大信所责令改正;给予签字会计师胡小黑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给予签字会计师吴国民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拟没收法律服务机构君泽君律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给予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上述对新大地、天能科技两起案件的处理中,南京证券、民生证券均被给予警告处罚。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荐机构被处以警告处罚,将对其增加新的业务种类、设立或收购证券经营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等产生重要负面影响;也将对其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导致其缴纳更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保荐机构将会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希望其他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引以为戒,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朱宝琛)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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