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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IPO财务现场抽查进入收尾 6月初抽取第二批

2013年05月25日 08:32   来源:新华网   

  ■截至目前已有200家在审企业主动撤单

  ■第二批现场检查企业抽取比重超过13%

  ■3月底后递交IPO申请企业不需提交自查报告

  ■近期3企业再融资方案被否与IPO无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介绍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进展情况时表示,首批30家抽查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已进入收尾,监管部门将于6月初抽取第二批10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此次抽取的比重超过13%。财务专项检查开始以来截至目前,已有200家企业提出终止审查申请。

  发言人同时明确,截至5月底“大限”既未提交自查报告,也未提交终止申请的,证监会将启动专项复核程序,视复核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检查或稽查监督。与此同时,下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也一直未停,正在研究制定过程当中。

  首批30家企业现场检查进入收尾

  4月3日,在媒体见证下,证监会从截至3月底已提交自查报告的610家企业中随机抽取了首批30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4月中旬,检查组在对抽查企业的申报材料及中介机构各类工作底稿进行审阅的基础上,赴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以重点核查和抽样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查阅内部原始资料和部分外部举证,进行现场核实和印证,核查中介机构对主要风险点的落实情况,以此作为进一步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依据。

  据悉,4月底第一轮15家抽查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检查组向相关审核部门报送了检查报告及工作底稿,通过抽查发现部分中介机构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申报财务资料在真实、准确、完整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抽查中发现河南天丰存在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已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

  发言人说,第一轮抽查后,证监会相关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事项进行了归类汇总,抽查中发现的财务会计信息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及时反馈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其中中介机构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5月初检查小组开始对第二轮15家企业的抽查工作,目前各组现场检查工作已进入收尾。

  6月初抽取10家现场检查企业

  监管部门统计显示,4月份以来,又有38家企业提交了终止审查申请,其中32家是3月31日未及时提交自查报告而申请终止的企业。自专项检查开展以来,目前已有200家提出终止审查。

  按照工作安排,至3月31日未提交自查报告并申请终止审查的107家企业,其自查报告报送的截止期是5月31日,到5月23日已有8家提交了自查报告。6月初将进行第二批抽查企业的抽取工作。发言人透露,在3月底到5月底之间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将抽取10家。

  除去4月以来已提出终止审查的32家,上述107家企业中,到目前仅有75家仍在准备自查报告,在这些企业中抽取10家进行现场检查,意味着第二批的抽取比重将超过13%。而截至5月底既未提交自查报告也未提交终止申请的,证监会将启动专项复核程序,视复核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检查或稽查监督。

  另外,发言人介绍,自4月以来,发行部、创业板部还展开了对其负责的企业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在每一家在审企业的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结合以往初审情况,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在自查过程中是否对主要风险点进行充分核查,其自查程序是否落实到位,自查结论是否明确合规。

  在对自查报告审核后,上述两部门将结合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一并反馈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进一步落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发现仍存在重大疑点的要求及时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专项检查经验将纳入未来规则体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监管部门将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积累的经验,纳入未来的规则体系之中,并融入发行监管实务,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发挥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首发信息披露质量。

  发言人称,此次财务专项检查,目的在于推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高诚信意识,真实客观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严格遵守首发各项规则要求。专项检查效果已经开始初步显现,自查过程中,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意识显著增强,尽职调查的深度广度大幅提高,调查手段更为具体有效,核查内容和程序更为细致,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增强。

  “目前来看,本次专项检查促使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升了对信息披露质量的理解和认识,对强化市场诚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推动作用。”

  企业再融资方案被否与IPO无关

  针对媒体关注证监会发审委近一个月中否决了三家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并有报道称“卡紧再融资关口是为IPO让道”等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再融资审核是经证监会有关部门依照再融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经发审委独立客观发表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开,并不存在特殊目的和特别的联系。

  同时,对于市场关注3月31日之后新递交IPO申请的企业是否需要提交自查报告的问题,发言人表示,根据工作安排,这部分企业不要求提交自查报告,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更应全面严格遵照首发各项规则要求,对中介机构履职要求、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不因不提交自查报告而有所减轻。(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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