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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分类监管险企 偿付能力不足可限业务范围

2013年05月10日 08:03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对保险业务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并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资质条件。

  《办法》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

  《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间隔不少于6个月。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限制其业务范围。

  《办法》将统一适用于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的业务范围主要指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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