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保监会近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5月2日起实施。今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谈到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变更的管理时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确定新增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既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也是重要的保险监管手段。近年来,保监会在引导保险业专业化发展、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办法》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细分,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二是通过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源头上增强保险公司精耕细作、注重服务、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三是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将统一适用于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的业务范围主要指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三、《办法》对业务范围如何分类?
《办法》根据保险业务特性,以防范和吸纳经营风险的能力为核心标准,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四、《办法》规定了哪些准入条件?
《办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等;合规经营指标包括经营年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此外,《办法》还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五、《办法》对业务范围变更如何实施管理?
为引导保险公司夯实经营管理基础,逐步拓展业务领域,《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没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确定新增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
六、《办法》对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