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出来至少要先进行以下三项改革。首先,改变当前独董的提名和任命方式,不要让大股东控制这项权力。未来可以由上市公司协会成立一个独董数据库,上市公司需要独董,由协会来推荐、选派独董,并由协会向上市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向独董发放津贴或报酬,以从根本上保证独董的独立性。其次,提高独董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可以确保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有效、更严格的监管。独董在美国发挥很大的作用,是因为其在董事会属强势群,可以把独董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而国内仅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董。同时,最好从法律制度上赋予独董更多权限,比如允许独董拥有公司的财务报表、分红方案等重要财务材料,赋予独董对被监督人员的质询权等。再次,建立独董问责制。目前大部分独董都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因此要建立独董的问责机制,当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或者执业水平不能够让上市公司、投资者、市场和监督部门满意时,就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