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灭失与重大瑕疵之辩
资产包中发生债权灭失,信达公司认为,永正公司当初在买的时候每笔债权都应该调查过,信达方面也对各项债权作出解释,永正应该在购买前做好尽职调查。
“永正若在购买前做好尽职调查,完全可以在接手的时候就剔除问题债权,买者负责。”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道,“信达方面在拍卖资产包都说清楚了的,信达公司就转让的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永正应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
该负责人表示,不良资产包被业内人称为“垃圾包”,处理价格往往只有原价的2%~3%,但事先资产管理公司都会说明,不能保证垃圾包内资料齐全、债权都有效,肯定有重大瑕疵。
“购买‘垃圾包’变数很大,其中很多债权无法履行,比如有的债务人逃走了,有些因重复抵押资产已经被处理掉了。”信达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资产包买卖过程中,如买得好就发财,买得不好也有亏钱的。”
毛国平律师则认为,永正公司未被告知该资产包可能存在债权灭失,同时,债权灭失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瑕疵和重大缺陷的范围。
“灭失有别于重大瑕疵。”毛国平告诉记者,“重大缺陷瑕疵,至少债权是客观存在的;而灭失是指债权已经不存在了,完全是两个概念。”
“不良资产包银行委托资管公司处理,漏洞问题应该由资管公司发现,不然尽职调查报告是如何做出来的。这起个案里面,漏洞比较明显,按理说问题债权不应该一级一级落在永正公司手里,而应该是信达公司去找银行要说法,或者信达自己处理掉。”一位第三方律师认为,本案中,信达公司应是连带责任人。
资产包抽查率仅30%
资产包转让时的债权审核,究竟是如何操作的?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坦陈,理论与现实确实存在一些差距。
上述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助理王先生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有义务对资产包中各项债权进行审核。“从尽义务上讲,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应该在场,即使资产包里包含几十项债权也要一一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时所有债务人都要在场,哪怕不在场,也应该有一份完整的调查笔录。”
“资管公司会派人去债务人公司做内部调研,了解为何会打入不良资产包,去工商局和税务局了解相应情况,判断企业现在、将来的偿债能力。有些债权已经是垃圾,比如牵涉的企业已经解体,我们也会作出评估。对整个资产包进行切割。”王先生向记者透露,一般资产管理公司接到一个不良资产包,首先要评估里面还有多少东西值钱。
“然后将调研报告向资管公司高层汇报,做内审,通过后与银行议价,同时向监管层报备,最后就可以依法处理了。一般来说,拍卖是以示公正的最好方法,表明资管公司不涉及利益链,避免原债权人质疑低价卖出,资管公司一般不会采取直接转让的方式。”王先生表示。
不过,王先生也坦言,资产管理公司每天经手业务量庞大,实际操作中难以应对如此多的债权审核。
“资产包里债权来不及一一排查,有的时候与其分解,还不如直接打包卖掉算了。”王先生告诉记者,“有时,公司派出的评估员偷懒,没有实地勘察,这种情况在业内比较常见。”
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通常资管公司对资产包的抽查率只有3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