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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拟规范民间借贷 逐步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48%将成为高利贷红线
2013年03月19日 09:17   来源:国际金融报   ■ 卫容之 唐也钦 

  作为温州金改的一部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进入浙江省人大立法审议阶段,《条例》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尽管有消息称监管层还未认可利率上限的数据,但还是让温州金改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欧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晔文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意义,今后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温州本身是一个试点的区域,在小范围中先试一下,如果是这个经验值得总结推广的话,可能会再辐射到全国。”

  “潜规则”不如明规则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法律效力的依据是1991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到目前为止,很多项目都在以各种名义变相突破地方人民法院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4倍的规定,因此温州把利率放高是正常的,与其像之前一样以潜规则来进行,还不如直接以明规则来限制。”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向记者表示。

  游云庭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温州具有特殊性,民间借贷比较发达,在民间已经产生各种各样的高利贷形式。他指出,中国的各个地域发展不平衡,情况差别也很大,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不能一刀切限死”。

  “在实际操作中,市场对于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大,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要求比较紧、通道不是很畅通,所以这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钱晔文也认同,温州作为一个民间借贷的试点,有积极推动的意义。《条例》属于温州地方性的一个规章,利率红线上升到48%,跟现行的法律规定仍有冲突的地方,“这个规定一旦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会采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逐步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完善体系制度环境、推动温州金改进展的建议》。针对温州金改,尤小平提出,建议尽快制订《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对民间融资来源、规模、利率、投向、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摆脱目前大量民间资本没有部门监管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将民间资本管理纳入浙江省地方立法议程,并最终成为全国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融资法》。

  此前有业内人士指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两大核心任务在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推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然而,这两大任务由于历史原因与现实难题,都不可以一蹴而就。

  民间借贷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更趋活跃。但它处于半地下状态,不受法律保护,多属私人拆借,被称作地下金融市场,是金融体系中的“草根”。温州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其利率之高曾被指“到了疯狂的地步”,此前更是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如何把民间金融从“地下”引导到“地上”,是温州金改的一大方向。

  温州作为试点区域推出《条例》,对于临近地区以及全国是否会产生影响?游云庭表示,如果温州有了政策突破,政府还需考虑如何应对区域之间的竞争。对于温州临近地区以及全国其他地方的公司来说,可能将面对不正当竞争与竞争优势的问题。“温州《条例》落实半年到一年之后,全国其他地方应该也会要求政策突破,应该逐步推进。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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