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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不得开展自家股票融资融券

2013年03月19日 08:30   来源:扬子晚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亦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指出,融资融券前投资者要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上交所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通知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上交所表示,其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详情见上交所公告。 据上交所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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