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15日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取消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取消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区域限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多项条件,其中包括: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规定》征求意见稿从1月31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规定》主要有两处调整。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准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由证监会授权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批准,而正式发布的《规定》调整为由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关于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者,在征求意见稿中,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而正式发布的《规定》调整为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增加“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