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中恒集团的两“硕鼠”——李琳杰、覃炳辉,因涉嫌内幕交易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149345.05元和93838.03元,并处以同等额度的罚款。
根据相关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梧州制药和步长医药签订《产品总经销协议书》在公布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11月3日至11月5日。 时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李琳杰和时任梧州制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的覃炳辉,于2010年11月5日知悉梧州制药和步长医药签署《产品总经销协议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然而有意思的是,对于自己内幕交易的铁证,覃炳辉在为自己开脱过程中,居然将责任推卸至证券监管部门。
他在陈述、申辩中提出,证券监管部门对禁止内幕交易的宣传缺失,梧州制药和步长医药签订《产品总经销协议书》不属于内幕信息,其交易“中恒集团”股票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交易“中恒集团”股票不是为盈利。
不过,证监会认为,禁止内幕交易是《证券法》所规定的,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而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梧州制药和步长医药签订《产品总经销协议书》已属于内幕信息,覃炳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恒集团”股票即属于内幕交易。
此外,证监会还披露了对浙江星火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星火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星火投资股东、董事、总经理施杭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