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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诉讼+出清股票 万得遭曝涉嫌内幕交易

2013年01月08日 07: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未审侵权案 先打“舆论战”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操乐龙7日上午向证监会举报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认为万得方面在向同花顺(300033)发起诉讼过程中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15日内信访工作机构将对举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回复。

  针对此举报,万得7日向中国证券报发来声明称,根据相关规定,万得并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此次实名举报或为扭转同花顺目前舆论被动的局面。

  筹备诉讼+出清股票

  该举报缘起于万得对同花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2012年11月22日,万得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其高管人员向媒体通报称,公司已在此前一日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花顺公司侵犯著作权,要求同花顺公司赔偿9920万元。

  本报此前曾报道,在万得对同花顺发起诉讼前,坊间早有这方面传言。而作为同花顺曾经的股东,万得也悄然在正式诉讼前对其关联公司持有的同花顺股份进行了清仓处理。

  早在2011年第二季度至2012年第三季度,万得关联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买卖同花顺公司股票。其中,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分别增持同花顺股票至69.41万股和66万股,合计135.41万股。万得方面的合计持股仅次于同花顺的发起人股东。

  在随后的2012年8月底,市场上开始有万得公司将起诉同花顺的传闻,同花顺受此消息影响跌停,其后更是走上了漫漫熊途。对比同花顺2012年中报和三季报数据,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公司在当年第三季度将其合计持有的135.41万股同花顺悉数卖出。

  万得高管人员曾对媒体表示,公司为筹备对同花顺的诉讼其取证时间历时一年半的时间,并承认在此期间持有并最终出清同花顺股票。

  涉内幕交易规避损失

  据此,举报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操乐龙认为:万得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万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规避损失。

  根据《证券法》以及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是内幕信息;重大诉讼属于内幕信息范畴。而万得公司针对同花顺公司的主营产品提出侵权诉讼,索赔近亿元。而同花顺公司2012年1至9月净利润仅为1600万元,此项诉讼必然会对同花顺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该诉讼属于重大诉讼,相关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范畴。

  而根据《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的规定,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就万得公司诉讼同花顺一案而言,自“一年半”之前其筹划此项诉讼起,内幕信息开始形成,直到该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根据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指引》之规定,万得公司作为诉讼事项的直接当事方,属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之规定,基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得公司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也不得擅自泄露该内幕信息。另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和《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相形之下,2012年11月22日,在同花顺公司没有收到法院方面的正式通知、诉讼事项尚未确定而无法发布相关公告的情况下,万得公司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其高管人员向媒体通报诉讼事项,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泄露内幕信息。

  此外,万得对外宣称,其花费一年半的时间筹备对同花顺的诉讼事宜。这意味着诉讼筹备贯穿其关联公司对同花顺股票的整个买卖过程。举报人认为,万得之关联公司等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同花顺公司股票的行为,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持股总数为135.41万股,到2012年9月30日前全部减持,粗略计算,依靠着对关联公司诉讼进展的了解,两家公司合计规避同花顺股价下跌损失金额高达960万元左右。根据《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获得的收益或规避的损失,均属于违法所得。

  举报或为施加压力

  对于万得披露诉讼信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之前业内早有争论。针对此举报,万得7日向中国证券报发来声明称,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规定,万得并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万得表示,公司起诉同花顺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权。与持股公司之间存在争议而起诉公司是小股东的天然权利。公司公布起诉的时间是在正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后,符合客观事实。作为原告,向公众说明起诉的事实,属于正当信息披露。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万得及子公司南京万得彼时持股同花顺的比例未到5%,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其它情形,应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万得抛售同花顺股票是在2012年第三季度,而起诉及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在2012年11月底,两者时间间隔长。所谓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长达一年半的说法也缺乏一定依据,因为目前难以有证据表明万得在一年半前就开始筹划该项诉讼。

  他认为,只要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行使合法权利,公开相关的诉讼也不违反法律。而举报的动机,或是扭转同花顺目前在舆论上的被动局面。

  公告显示,同花顺曾于去年年底表示欲将此案移师杭州审理,但截至目前此事并无下文。而根据法院信息,该案将于本月31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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