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变行业运行现状 明确管理人法律地位
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暂行办法》,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区别于公募基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因此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暂行办法》贯穿了行业自律精神,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投资运作不做限制性规定,不做准入门槛,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运作,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具体情况,同时不改变私募基金行业运行现状,不增加监管成本。
管理超亿元机构须登记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人员。身家200万元方可参与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于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