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大幕拉开,一场场“变脸秀”争相上演。与此同时,多家保荐机构因为“只荐不保”接获罚单。
然而,与无关痛痒的处罚相比,承担着巨额损失的人们显然更加关注,频繁发生“变脸”的背后,有多少是源自于粉饰业绩、虚假陈述?因民事责任制度缺位导致的维权困局,究竟该如何破解?
上市公司频现“变脸”
2012年的大部分时段,中国经济处于艰难寻底的过程中。受此拖累,A股上市公司整体表现不佳,出现年度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而当年上市的次新公司更成为业绩“变脸”的“重灾区”。
数据显示,去年A股市场共有155只新股上市。截至今年1月30日,已有124家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其中,36家净利润同比下滑,占比接近三成。
研究机构分析认为,2012年上市公司频现业绩“变脸”,主要缘于几大因素影响。在海外环境不佳、国内经济放缓及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2012年多数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导致上市公司难以独善其身。
其次,由于净利润低于预期,部分公司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由此对业绩进行了修正。
另外,人力成本、市场营销费用的提高,也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出现利润下降。
困局如何破解?
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不同,中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散户为主体。在遭遇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等侵权时,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而从屡见不鲜的案例来看,即使违法违规主体受到相应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的个体损失也难以获得弥补。
建立相关民事责任制度,或许是破解维权困局的唯一出路。
多位业界专家表示,与举报、投诉等维权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成本更低、程序更简便、损害弥补的效果更直接。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民事责任制度则具有增加违法成本的优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在民事责任制度下,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额及范围有极大地被索赔可能性,其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威慑力更大。
专家们建议,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股东、债权人,以及金融创新产品投资人等其他主体;扩大民事诉讼的可诉范围,将非公允关联交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等其他引发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行为纳入其中。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