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大幕拉开,一场场“变脸秀”争相上演。与此同时,多家保荐机构因为“只荐不保”接获罚单。
然而,与无关痛痒的处罚相比,承担着巨额损失的人们显然更加关注,频繁发生“变脸”的背后,有多少是源自于粉饰业绩、虚假陈述?因民事责任制度缺位导致的维权困局,究竟该如何破解?
上市公司频现“变脸”
2012年的大部分时段,中国经济处于艰难寻底的过程中。受此拖累,A股上市公司整体表现不佳,出现年度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而当年上市的次新公司更成为业绩“变脸”的“重灾区”。
数据显示,去年A股市场共有155只新股上市。截至今年1月30日,已有124家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其中,36家净利润同比下滑,占比接近三成。
其中,隆基股份发布公告称,预计公司2012年度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约为1000万元至2500万元,较去年同期降幅高达96%至91%,在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中降幅排名首位,被媒体戏称为“变脸王”。
珈伟股份、科恒股份、广汽集团、百隆东方等多家上市公司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研究机构分析认为,2012年上市公司频现业绩“变脸”,主要缘于几大因素影响。在海外环境不佳、国内经济放缓及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2012年多数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导致上市公司难以独善其身。
其次,由于净利润低于预期,部分公司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由此对业绩进行了修正。
另外,人力成本、市场营销费用的提高,也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出现利润下降。
投资者遭遇维权困境
事实上,除了宏观经济或行业环境变化导致的盈利能力下降外,近年来持续高发的上市公司业绩“变脸”背后,粉饰业绩、过度包装导致上市后难以维持所谓“高成长性”的状况比比皆是。
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如影随形。除了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上市后虚假陈述,控股股东违反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承诺,或在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并购重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破产重整等过程中进行利益输送、违规占用资金、操纵股东大会及董监事会、操纵财务报表等,也成为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重要因素。
面对这些“非市场化因素”导致的业绩“变脸”,上市公司显然不能以“买者自负”来推搪。但是,损失惨重的股民们却因难以寻找到有效的法律途径,而陷入了维权困境。
据了解,现行立法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可以直接诉讼的范围,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等等。但对于业绩“变脸”情形中大量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非公允关联交易、违反承诺等,并未有明确规定。
即使是“变脸”上市公司的确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在维权时依然困难重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法院在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将监管机构作出的生效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依靠监管层有限的人力,被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例永远只是“冰山一角”。这意味着在相关民事诉讼通道仍处在“有限放开”的当下,前置程序的规定已然成为影响维权的一大障碍。
困局如何破解?
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不同,中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散户为主体。在遭遇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等侵权时,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而从屡见不鲜的案例来看,即使违法违规主体受到相应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的个体损失也难以获得弥补。
建立相关民事责任制度,或许是破解维权困局的唯一出路。
多位业界专家表示,与举报、投诉等维权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成本更低、程序更简便、损害弥补的效果更直接。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民事责任制度则具有增加违法成本的优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在民事责任制度下,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额及范围有极大地被索赔可能性,其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威慑力更大。
专家们建议,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股东、债权人,以及金融创新产品投资人等其他主体;扩大民事诉讼的可诉范围,将非公允关联交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等其他引发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行为纳入其中。
成熟市场运行多年的集团诉讼制度,被认为是针对证券侵权的一种“极具震慑力”的诉讼方式。在此基础上,专家们还呼吁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的建立,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将对上市公司的罚没收入和罚金纳入其中,作为补偿被侵权者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