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一部5日发布有关上市公司业务咨询的解答。针对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问题,上市一部表示,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市一部表示,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上市一部认为,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讨论重组方案是否需要配套融资时,论证较为充分,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遗漏配套融资的情形。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