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保监会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规定自即日起对保险公司投资实施“牌照化”管理,并设置投资风险责任人。
保监会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分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等七种,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必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标准,并进行备案。也就是说,保监会要对险企投资进行“牌照化”管理。为了加强风险控制,保监会还规定,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由保监会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