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22日消息,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以提高险企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原《管理办法》禁止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
原《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仅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压力较大的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已获批发行大额次级债,另有险企受制于《管理办法》“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规定而不能发债,2013年次级债发行规模将较2012年有所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