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21日),保监会官方网站发表了《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保监会有关部门在官网上对上述“标准”做出如下诠释。“三个基本服务标准可为保险消费者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时提供参照,也使他们评价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时有了具体标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十二五”规划对保险中介市场曾提出了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监管部门发的这个规定就是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逐步实现规范化。
强调保险中介机构告知义务/
在这三项“标准”中,保监会从保险中介的义务和客户的权利出发,对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涉及售前、售后以及索赔等多个环节。其中,首要提到的是保险中介机构对客户有告知、披露的义务。
昨日,王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当下保险中介市场中,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公司做的还是比较规范的,而保险代理机构则问题相对较多,其中,主要涉及的保险营销问题,代理市场比较突出,服务质量还不够规范。
“标准”提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首次接洽客户时,对于客户指定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要从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意见,如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承保另有附加条件、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等情况的,应提醒客户。
同时,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在客户签署保险合同前,要详细解释说明保险合同及保险产品的基本内容,并且不限于主要保险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免责条款、红利分配方式、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保单中止期等。
要以保险客户利益优先/
从此次“标准”的内容来看,对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了多项义务指标,而实质上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让保险客户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利。
在“标准”中提到,保险中介机构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以客户利益优先,对于客户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从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意见。
例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如何、承包是否有附加条件、承包范围能够满足客户要求等方面给客户予以提醒;对于客户未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经纪机构推荐至少两家保险公司供客户选择,并客观介绍、分析和比较其资质、偿付能力、服务质量、赔款时效性等情况,向客户提出专业意见,并由客户对选择结果签字确认。
王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013年初保监会便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对今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是很有利的,基于此保险中介市场也将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
《通知》要求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应对照基本服务标准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切实加强服务流程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把基本服务标准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