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与千万未曾谋面却又同样顾家的人结缘并连线,共同分担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家庭的风险。一张保单,不仅是一份契约书,更是一份来自于社会各方面共同承担的责任。然而,部分投保人在理赔时不得不面对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买了保险得不到理赔呢?
合众理赔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在客户的出险中有可能存在不如实告知、道德风险、责任免除等主观和客观因素,导致拒赔案件的出现。所以客户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必须要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每项规定,并且如实告知投保书上的询问事项,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案例1
2010年7月,36岁的刘女士投保A保险和附加A定额保险。2011年10月刘女士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出院后申请A定额保险。经理赔人员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于2005年因宫外孕并宫内妊娠手术后一直未孕,2009年来多次B超发现输卵管积水。本次入院明确要求进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水。相关情况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条款,未告知的既往症与不孕不育治疗均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2
小朋友琪琪今年两岁了,2011年4月,妈妈为她投保了B两全保险,附加B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11年12月因患室间隔缺损于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手术,手术很成功,琪琪妈妈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赔付。病历上病史主诉为“患者两月前因感冒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心脏杂音,行心脏超声诊断为室间隔缺损”,但医生明确诊断此病为先天性心脏病,那么,真的是才发现两个月吗?经理赔人员到琪琪家乡核实,发现投保次日即因患“支气管肺炎”住院3天,病历记载“有先天性心脏病史”。可以确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是知道琪琪的先心病病情的,但隐瞒了病情,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付重疾险保险金,并且解除了保险合同。
■案例3
2011年6月,31岁的胡先生投保C终身寿险和D定期寿险,保额合计高达35万元。2012年1月胡先生在家中身故。经理赔人员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于2011年4月、12月因患“代谢综合征、单纯性肥胖、躁狂症”等疾病住院治疗。胡先生身高1.65米,体重达200公斤,属于严重超重。相关情况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依据保险法和条款,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解除了保险合同。如此明显的未如实告知事项,保险代理人难辞其咎,该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营销部按照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
■总结:理赔服务并不意味着客户出险后就无原则地兑现保障,应重合同、讲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在其中也存在一个风险管控的问题。当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推销保险时,也应该尽义务向客户解释清楚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