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后要除息、纳税,投资者有时会得不偿失,你们怎么看?
除权除息是境内外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市场化机制。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后,投资者取得了现金红利,公司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相应减少,在短期内对公司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另一方面,公司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对公司股价的影响也非决定性的,股票的价格最终仍取决于公司的质量特别是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投资者通常按照行业市盈率和每股收益确定股票市场价值。从实际情况看,除息日市场的实际交易股票价格则由股票内在价值和买卖双方的供求等多种因素决定的,除息后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下跌,也可能上涨,可见除息价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当日实际买卖该股的价格。
就税收而言,监管部门对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优化调整。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仅为5%,比之前降了一半。这一政策调整,有利于增加投资者回报,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长期投资,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八、根据《指引》要求需分段、分市值披露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上市公司,如何获取所需的投资者分布数据?
《指引》规定存在其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情形的上市公司,在将其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并分段、分市值披露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其中涉及的分段、分市值披露所需要的投资者分布数据,可由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协助提供。
九、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2012年上市公司普遍地修改了公司章程,《指引》是否要求上市公司再次修改公司章程?
有投资者认为,《指引》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所作的具体要求只有写进公司章程,才可在今后的上市公司分红实践中得到贯彻。但如果引起上市公司再次大范围修改公司章程,会增加上市公司运作成本。事实上,《指引》作为规范性文件,其具体要求本身便具有约束性效力。至于是否应照此修改公司章程,《指引》不作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在不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下执行《指引》的要求,也可在适当时机将《指引》的要求载入公司章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