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方面,《指引》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指引》始终贯穿了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现金分红机制的基本理念,除前面已经提到的信息披露、决策程序两个环节以外,还从如下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设置现金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指引》综合考虑了沪市上市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将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
二是倡导建立合理和多样化的回报机制。《指引》参考境外成熟市场常用的分红政策,提供了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四种备选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现金回购股份等方式回报股东。
三是制定鼓励性措施。为鼓励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指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如将上市公司持续现金分红水平或社会公众股东对其现金分红政策的满意度,作为选取相关指数样本股的重要考量指标;编制专项指数集中反映现金分红水平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群体;在上交所职责范围内对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及相关支持,在公司治理评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等。
四是加强事后评价和监督。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外部监督,《指引》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上交所也将发布现金分红年度研究和评价报告,积极营造正确认识公司分红能力和水平的舆论氛围。
四、《指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指引》在前期广泛对外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吸收了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与完善。
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共收到60余份反馈意见,以及954家沪市上市公司填写的调查问卷。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主体对《指引》的征求意见稿给予了积极评价,同时也对一些具体的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此,上交所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吸收,对《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做了修改与完善:一是对现金分红备选方案中的超额股利政策作了细化;二是专门增加条款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准和《指引》所涉分红比例的衡量标准作了明确;三是对采用剩余股利政策但现金分红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豁免;四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分段、分市值披露的适用范围仅限于A股股东;五是对现金回购股份的激励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六是鼓励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外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