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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试点基金投资 需建立风险隔离制度

2013年06月22日 06:58   来源:京华时报   敖晓波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昨天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此试点办法为保险公司参与公募做了规定。

  证监会方面表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拓宽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范围,不再限定为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因此,两会共同起草了《试点办法》,并将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在风险控制方面,《试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托管独立、决策独立、交易独立和核算独立。在运营中,还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实行业务分离,人员分离,场地分离和账簿分离,防范经营运作风险。在融资、市场交易等方面要做出明确规定,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严禁利益输送行为。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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