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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鼎:新三板实行转板制度须满足四个条件

2013年06月20日 07: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3年5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新业务规则核准公开转让的首批7家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这标志着新三板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随着新三板的发展,转板问题已经成为相关各方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新三板管理当局拟把转板制度作为促进新三板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一些企业也是翘首以盼,甚至有企业把在新三板挂牌作为最终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一个跳板。但是从现行的政策以及部分实践来看,转板问题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问题,其需要政策的更加明确和完善。

    转板制度的实行,有其必要性。

    尤其是在现阶段IPO进展缓慢、让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以实现分流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机构的一种可行选择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合理的转板制度,让部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能够转板或者看到其在将来能够转板的希望,已经成为一种迫切要求。

    我国对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采取核准制,因此,企业欲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必须要经过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核准。这也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的前提条件。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这个条件已经具备。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按照规定,需要证监会核准其可以公开转让。在现阶段证监会核准公开转让等同于核准公开发行的情况下,企业实现了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获得了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批准。如果企业不公开发行新股,那么企业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就不需要证监会再进行核准,这就扫除了企业在交易所上市需要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的障碍。

    虽然我国对企业上市采取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理论上讲,经过了证监会批准后,需要经过交易所的批准才能在交易所上市。但是在现阶段,获得了证监会核准上市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这就使企业通过在新三板挂牌然后再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在理论上已经可行。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已经获得了证监会公开转让的批准,那么从实际操作上来看,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实现转板了呢?在目前来看,企业要实现转板,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综合上述几点,虽然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主板理论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现阶段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具体操作等方面条件都还不完全具备,还需要进行制度改革以及等待市场的逐步完善。当然,虽然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创业板和主板等板块上市在短期内尚不可行,但场外市场各层次之间的转板经过规划后则是近期可以实现的,而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上市企业退市后进入新三板挂牌这类形式的转板则基本已经可以实现。(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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