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毫无疑问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必须加快推进的重点领域改革内容之一。
在新股发行停发7个多月后的6月7日,证监会对外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坚持了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取向,努力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管理层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新举措。
细读征求意见稿,其中不乏亮点。比如,对发行人来说,信披披露时点的前移性、发行时点的灵活性、融资方式选择上的多样性;对包括市场约束、承诺事项约束及大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等在内的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的要求;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约束等方面监管执法力度的强化等。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两个:一是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破发,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破发,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半年。同时要求发行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5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二是,除非招股书中已明示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一旦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降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出现亏损,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前者与IPO企业信披的真实性与估值的合理性相关,后者则与保荐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水准、与市场诚信及行业自律相连。两大亮点的结合,恰好是针对IPO“三高症”开出的退烧良药。作为一级市场乱象的IPO“三高症”的化解,解决的是多年积累起来的一二级市场价格严重失衡的重大股市结构性矛盾,刺破的是一级市场的高泡沫,还原的是市场价值投资理念之本,树立的则是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总之,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此前“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正确的监管理念,在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上作了有益的探索与推进。尽管在证券市场上“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需要强调的是,放权于市场,实现监管职能的真正转变,才是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正能量影响之所在。马方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