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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能否杜绝“带病闯关”

2013年06月09日 07:3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风波尚未尘埃落定,因涉嫌财务造假被查的海联讯又站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业内人士表示,近期上市公司频频出事,中介机构均牵涉其中,监管层也难逃其责,充分暴露了当前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专家建议,应从上市公司源头抓起,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法制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海联讯主动承认“财务差错”,但“自圆其说”适得其反,有关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和欺诈上市的质疑声音反而越来越高,事实真相仍扑朔迷离,公司诚信备受质疑。

    按照证监会通告,海联讯2009-2011年期间,虚构应收账款收入,部分销售收入涉嫌造假,涉嫌违法违规。

    事实上,海联讯上市前媒体就曾质疑其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属于典型的“带病闯关”。此外,海联讯宣传的核心竞争力以及行业领军地位也同样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

    而作为中介机构的平安证券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也再次失职,竟然忽略重大的“会计差错”,帮助海联讯顺利上市。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表示,问题企业成功上市暴露了监管不足的漏洞,违规成本过低是导致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联手造假达到圈钱目的的重要原因。

    从万福生科案例来看,处罚仅停留在警告、市场禁入、罚款等低成本层面,力度明显过低。而对于那些未能成功“闯关”的非上市公司来说,又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目前只能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标准来判罚,但实际判罚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过低。

    苏培科表示,要想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必须要把监管窗口和行政处罚前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事前监测配合事中监管、事后查处来弥补监管不足的问题。

    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违规,就会面临严厉的处罚。《1933年证券法》规定,在证券发行、销售中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的、因省略重大事实而误导公众的陈述以及运用各种手段从事欺诈活动,从事任何产生欺骗后果的行为均属非法。

    7日中国证监会征求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指出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建议,证监会应该果断把审批和监管分开,其职责就应是监管,将发行审批下放给交易所。同时实行保荐人负责制。对于保荐人报上来的材料,证监会对其真实性核准之后进行备案。保荐人只要出现欺诈、违规等行为,都将面临严惩,轻则警告、吊销执照,更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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