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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应立法先行 着重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3年04月23日 07:24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李瑾

  近来,IPO审核制度改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事实上,与国外IPO制度相比,目前我国新股发行制度还未达到完全市场化的程度。

  境外主要证券市场的发行审核以注册制为主,上市审核以形式审核为主,一般由证券监管部门审查发行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资格。

  美国、日本是典型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国家。注册制的一大特点为,主管机构仅对申报公开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及拟发行证券有无价值做出评审。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立法理念——公开发行权力是政府授予还是法律赋予。

  目前我国运行的发审机制对新股上市带来的隐患包括:拟上市公司过度包装甚至财务造假以达到上市目的;发行人通过与中介机构利益合谋实现超额募资;保荐机构问责缺失导致一级市场定价畸高;审批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等。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利益伤害最大、且为其买单的是处于市场最弱势的中小投资者。

   向“注册制”过渡为大势所趋?

  我国新股发行改革应由“核准制”转变为国外通用的“注册制”吗?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赵锡军认为,进行发行制度的改革需要认识中国的实际问题,考虑中国市场的现实条件,是否足以支撑发行制度根本性的变化。按照国际经验,我们的确处于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迈步的过程中,但该制度何时建立,要看一些必要条件是否实现。

  赵锡军继而指出,整个新股发行过程涉及:第一,发行之前包括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在内的发行主体是否按市场、监管的要求办事;第二,在发行过程中,市场是否真正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如投资者是否足够理解发行主体的信息;第三,若前两关都未控制住问题,发行结束后问题暴露,则该有相应的机制挽回投资者的损失,要考察是投资者自身、发行机构还是中介机构的问题。按国际做法,这一步已与监管分离,通常走司法诉讼程序。

  对于第一步,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建设制度使中介机构完成职责,第二步在发行过程中,要完善定价、信息披露制度,而第三部发行完毕则要提高司法制度的建设,各环节需并行不悖地改革。

  “现在我们的心理期待很高,希望能够一步跨到美国市场的程度。但在现实中,我们的推进和完善因牵涉到方方面面,可能达不到美国的那种要求。”赵锡军表示,“比如,中国投资者或达不到美国投资者的要求与高素质,需要时间与努力。要客观看待改革——方向很清楚,但现实中进步程度是逐步积累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新兴市场跨越到成熟市场,现在正一步步前进,让目标越来越接近。”

  武汉科技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由核准制发展为注册制是大势所趋。目前,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遇到的最大瓶颈是IPO之前过度的行政审查干预,唯一的办法是逐步转向注册制,淡化IPO之前的材料审查和行政干预,强化IPO之后的市场监督和法律责任。

  注册制的关键与核心在于上市之后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追溯,这要求足够强大的市场力量、民众力量和政府配套的法律保障。若信息造假和欺诈上市一旦在上市之后被查出,证券犯罪者会“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则上市之前的材料根本没必要审,参照国外经验,在证监会备案即可;证监会只需看材料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而不判断是否真假,上市之后接受全方位透明的监管,若造假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新股发行改革,目前缺乏的是让犯罪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法律条款。

  当然,“以法制代替人制”既是一种博弈,也是一种痛苦的选择。法制代替人制的前提是投资者成熟、自觉、有理性的判断思维,不能依赖政府,如果没有投资者主体的成熟,法律或许仍不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到这一步:证监会原则上不干预新股发行的定价和节奏,做到了新股发行市场化基本到位,接下来就要靠临门一脚,何时把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完全废除政府的行政审查,甚至专家委员会对上市材料真假的甄别,这有待于公司上市之后的监管、法律的监督和问责是否配套。”董登新教授表示。

   着重保护投资者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一直有“重融资、轻投资”的特点,面对这个问题,怎样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赵锡军认为,“重融资、轻投资”与中国市场建设初期的认识有关,因市场建设初期的目的是为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有一段时间市场定位是为国有企业脱贫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的认识才不断提高。“然而,我们不能指责前辈等初期开拓者的做法,因为当时条件所限,不容许他们做到这一步,彼时大家对市场都是相对粗浅的认识。怎样更好的提高、加深对市场的认识,用更加先进的理念来看待这个市场,有一个过程,目前我们正处于该过程中。”赵锡军强调。

  管理部门在不断提出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机构建设上也成立了专门的投资者教育、保护机构,但是观念和环境的改变需要时间,以及大家形成共识,这不仅靠监管部门的提倡,更需要市场主体,包括发行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共同努力。赵锡军指出,许多发行机构逐渐考虑到怎样给投资者更好的信息沟通,提供更多了解公司的途径,这是一个认识不断变化、完善和进步的过程。

  董登新则认为,投资者最好的保护就是自我保护,这需要投资者的决心、理性和逐步成熟,当然也要一定的法律环境,如配置制度的改革、政府的放手。“不要使投资者遇到造假公司、业绩不好的公司矛头都指向政府,好像投资者本身没有责任,中小投资者本身一方面是受害者,也另一方面纵容了市场赌博、过度投机的氛围。既有政府的责任,也有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原因。”董登新如是说。

  此外,注册制还需有社会的法制氛围,较强大的市场作风机制,如集体诉讼制的建设等。董登新表示,证监会只负责行政监管,力量微薄,如果把证券监管全部寄希望于证监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更多的还需要来自市场、法律的监管、投资者全民的参与,这还有一个法制意识的提高和法制教育的过程。 (李瑾)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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